[{"data":1,"prerenderedAt":28},["ShallowReactive",2],{"metaeast_zhouyigaodaoyd_tw-gaodaoyiduan-21":3},{"slug":4,"archived":5,"date_created":6,"date_updated":7,"title":8,"seotitle":9,"seodescription":10,"htmlcode":11,"number":12,"content":13,"title1":14,"content1":15,"title2":16,"content2":17,"title3":18,"content3":19,"title4":20,"content4":21,"title5":22,"content5":23,"title6":24,"content6":25,"title7":26,"content7":26,"seo_keywords":27,"og_title":8,"og_description":10},"gaodaoyiduan-21",false,"2026-08-11T01:18:22.247Z","2026-07-04T14:35:13.000Z","火雷噬嗑, 噬嗑：亨，利用獄","高島易斷 第21卦 火雷噬嗑_卦辭原文與解卦_東方玄學庫","高島易斷第21卦火雷噬嗑解卦：卦辭「噬嗑：亨，利用獄」，附斷辭與實佔案例詳解。","&#19924;",21,"21　火雷噬嗑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“噬［89］”，齧也，“嗑［90］”，合也，齧而合之也。卦全象頤，以初、上二剛為兩唇，以二、三、四、五四陰為齒，上下齗顎，有噬之象。以四爻一剛，梗於其間，如物之在口，初上二剛，以四為梗，遂致上下不得合。下唇動，上唇止，必噬乎四之梗，梗消而兩唇乃合，謂之《噬嗑》。卦承《觀》來，《序卦》曰：“可觀而後有合，故受之以《噬嗑》，嗑，合也。”既有可觀，後必來合，《噬嗑》所以次《觀》也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噬嗑：亨，利用獄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▲　篆書噬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▲　篆書嗑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《雜卦》曰：“噬嗑，食也。”凡食下嚥則口合，有物梗之則口不合，不合則不通，合則亨通矣，故曰“噬嗑，亨”。由是而推之，在家庭則有讒邪以梗之，在朝廷則奸佞以梗之，在道路則有強暴以梗之。一如物之在口，有梗則不通也，欲期其通，當先治其梗，治梗者，“利用獄”。治獄宜剛，象取初上兩剛，用之者，則在五爻也。“獄”，囚也，外卦《離》體，外實中虛，有獄象焉。內卦《震》，《震》威也，外卦《離》，《離》明也，威而且明，有治獄之才焉，故曰“利”。如是而噬嗑濟矣。《彖傳》曰：頤中有物曰噬嗑，噬嗑而亨。剛柔分，動而明，雷電合而章。柔得中而上行，雖不當位，利用獄也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頤本合也，因中有物梗，則上下不合，卦體初上兩剛在外，二、三、五三柔分列上下，四爻一剛在中，如頤中有物之象，必得初上兩剛相交，噬而嗑之，齧去其梗，頤斯合矣。頤合梗去，則亨通也，故曰“噬嗑而亨”。此卦內卦一剛二柔，外卦二剛一柔，是剛柔相分也。雷動也，電明也，“動而明”。雷震而電煽，一時合發，威耀交彰也。“柔得中”，指六五言，以柔居剛，為剛柔得中也。“上行”，謂五居尊位，柔而處陽，位雖不當，而利於用獄。蓋用獄過剛則傷猛，過柔則傷寬，剛柔得中，而獄平矣。統言之，物有害於口齒間者，人以噬嗑治之；物有害於造化者，天地以雷電治之；物有害於政治者，先王以刑獄治之。所謂“噬嗑而亨”者，道在此矣。故《噬嗑》一卦，為治天下之大用也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按：《賁》卦亦有物在頤中之象，然上卦《艮》止，下卦《離》麗，上止下麗而不動，故不能噬物，雖有頤中含物之象，無噬物之義也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以此卦擬人事，卦象為“頤中有物曰噬嗑”，謂頤因物梗不能合也。推物之所害，不第頤然，物入於耳而耳必不聰，物生於目而目必不明，物入於胸而胸必致病，物入於心則心必致蒙，是物之害在身也。極之父子之間，有物以間之，則父子乖；兄弟之間，有物以間之，則兄弟離；夫婦之間，有物以間之，則夫婦怨；朋友之間，有物以間之，則朋友疏，是物之有害於彝倫也。欲除其害，在治人則用刑獄，在治己則用內訟，其法一也。動為雷，明為電，動以致其決，明以察其幾，動與明合，而賞罰彰焉。以位言之，五爻為君，以德言之，五爻為心，心所以稱天君也。此卦五爻，以柔居陽，曰“柔得中”，謂心能柔而用剛，則剛柔得中，斯不失嚴，亦不失寬，而內松之功用全矣。卦名曰《噬嗑》，《彖》辭曰“頤”，皆取象於齒頰間，故六爻中，曰“滅趾”，曰“滅鼻”，曰噬肉，曰“噬胏”，曰“滅耳”，皆取象於人身，是誠為剝膚之災也。在內則撤去而心身亨，在外則讒邪去而萬事亨，所以善其治者，全在天君也。《易》理所賅甚廣，為家，為國，為身，在佔之者隨事取之耳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以此卦擬國家，朝廷中所最害政者，群僚在位，有一讒佞與立其間，顛倒朝政，惑亂君心，雖有賢能，被其離間，不能協辦共事，此國家所以日替也。此卦四爻，一剛在中，間阻上下，即其人也。初上二陽，一上一下，不相會合，二三柔順無能，五爻以柔居陽，比近於四，未免偏聽。雷伏而不動，電匿而無明，治道之不亨，職是之故。《彖》辭所謂“頤中有物”者，其象亦猶是耳。“頤中有物”，治之利用齒，朝中有讒，治之“利用獄”，而主獄者則在五爻之君，相輔而治獄者，則在初上兩剛。然以剛克剛，遇剛則折，猶必用二三兩柔，調劑其間，斯四剛貼服。在五爻之君，以柔居陽，位雖不當，而能發雷之動，效電之明，雷電交作，治道乃彰。“動而明”則刑無或枉，明而動則罪無輕縱，是以剛柔中，而獄平矣。六爻歷言治獄之方，初輕刑而寡過，二乘剛而易服，三“遇毒”而無害，四守貞而獲吉，五用中而恤刑。要皆得剛柔之宜，惟上爻酷刑而有兇，是用剛之過也，即足為治獄者戒。就一卦言，九四為頤中之物，即梗法之人，是受獄而待治者也；就六爻言，九四剛直守貞，為治獄之能才也。蓋卦象而爻辭，各取其義，玩其佔者，毋以辭害意也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通觀此卦，其象取全體象頤，又取上下雷電二象，為治獄之用，雷以抉伏，電以燭奸，動則能斷，明則能察，合而施之，刑法昭彰。六五雖不當位，以柔居陽，為治獄之主，專用初上兩剛相合為治，剛柔合而間去，間去而獄平。卦旨如此，在六爻則又有各取其義。或以初上兩爻無位，為受刑之人，中四爻為用刑之人。就卦體觀之，以四爻一剛，為受刑之人，餘五爻為用刑之人，然爻辭皆主“利用獄”，未嘗有用刑受刑之別也。但兩剛不能獨噬，必合諸柔而共噬，故諸爻各有所噬，而噬之中，又分其堅柔焉。二“噬膚”，膚柔而易噬，其罪輕；三“噬臘肉”，較膚而稍堅矣，故有“毒”；四“噬乾胏”，胏肉而帶骨，較臘肉而益堅矣，“利艱貞”；五“噬乾肉”，乾肉者，言獄之已成也。五為主獄，其所治者，皆刑官之已決者也，五重省之，故“貞厲”。初曰“屨校”，初在下，剛猶微，故刑在足，是薄罰也。上曰“苛校”，上居終，剛已極，故刑在首，則過猛矣。兩爻獨不言噬，或之所為受刑者，其以此乎？總之六爻用獄，各有次第，得其當，故皆曰“無咎”；“利艱貞”，則曰吉；用其極，則曰“兇”。平則勸之，過則戒之，慎之至也，故《象傳》曰“雷電噬嗑，先王以明罰敕法”，言先王明威並用，即刑期無刑之意《易》之言用獄，《噬嗑》與《豐》二卦最詳，《豐》田“折獄致刑”，《噬嗑》曰“明罰敕法”，其審決精詳，足懲後世爰書之濫。此全卦之義也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《大象》曰：雷電《噬嗑》，先王以明罰敕法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《埤雅》曰：電與雷同氣，雷從回，電從申，陰陽以回薄而成雷，以申洩而為電，是皆天地之怒氣，震發而示威於天下者也，有用刑之象焉。或曰，雷出天氣，電出地氣，天地氣合而雷電作，《噬嗑》即以初上二剛為雷電。先王取其象以治獄，明以象電之光，敕以象雷之震，罰明使民知避，法敕使民知畏，斯罰無枉曲，法無偏私。朝廷之刑罰，一如天延之雷電。天以好生為德，王以恤刑為心，其道一也，其治隆矣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　　【佔】 \u003Cbr> \n ○　問時運：目下正當好運發動，有威儀，有光耀，聲名遠播上達之象，吉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○　問商業：買者賣者，一時會集，有貨物旺銷之象，吉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○　問家宅：天盤地盤皆動，防有火災，須小心謹慎，可以免禍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○　問疾病：是鬱熱之症，導直透發，或熱極作狂，須慎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○　問訟事：判決明允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○　問天時：有雷雨驟降之象，雨後即霽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○　問婚嫁：陰陽一氣，定必百年好合，吉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○　問行人：即歸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○　問失物：恐被人吞沒。","初九：屨校滅趾，無咎","初九：屨校滅趾，無咎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《象傳》曰：屨校滅趾，不行也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《震》為足，初剛居陽在下，象足；初為《震》之下畫，亦象屨。“校”刑具，木校也，加校於屨，即加於足也。“滅”沒也，以校之小，僅沒其趾，罪小而罰輕也。初陽猶微，用刑亦寬，小懲之，使不復為惡而己，故用刑與受刑，兩“無咎”也。《象》曰“不行也”，古人制刑，有小罪則校其趾，禁止其行，使不敢復蹈前非，故曰“不行也”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　　【佔】 \u003Cbr> \n ○　問時運：目下防有小災，幸無大患，宜慎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○　問商業：木材交易，最為不利，餘商亦宜謹慎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○　問家宅：有興工改造之意，無咎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○　問疾病：或足患瘡瘍，或患腳氣，症是初發，醫治自易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○　問戰徵：防有埋伏，宜慎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○　問婚嫁：不利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○　問行人：未歸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○　問六甲：生男。恐小兒有腳疾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【例】　明治二十三年春，友人某來謂曰：今欲合興一業，請佔成否？筮得《噬嗑》之《晉》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斷曰：此卦下卦《震》為木，有動性，上卦《離》為火，其象恰如負薪向火，進必陷難，以勿進為宜。今佔初爻，曰“屨校滅趾，無咎”，然雖曰“無咎”，不免小懲。《象傳》曰“不行也”，明告以事不可行，宜罷而不復為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友人聞之曰：今得此佔，愈知其不可為也。餘所欲為，本非十全之策，當謝絕同人也。爾後友人又來曰：實三人同謀貸金業，若有以株券及公債證書為抵當借金者，返還之際，一依財主之便宜，予以證書，得借主承諾之證書貨金，其所抵當公債證書株券等，連即賣卻；又以同一方法貸與其金，次第如此，是不須資本，可得大利。若有請返還者，付以低落之株券等，萬一事不如意，則隱匿財產，為破產之策。後奸策發露，二人已下獄。《易》理之妙，實可驚歎！","六二：噬膚滅鼻，無咎。","六二：噬膚滅鼻，無咎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《象傳》曰：噬膚滅鼻，乘剛也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“膚”者，柔軟無骨之肉，噬之甚易，喻獄之易治；“滅鼻”者，喻得情之深。二爻應五，居中得正，是用刑之得其中正也。刑得中正，則罪人易服，雖“噬膚”而“滅鼻”，“無咎”也。互卦艮為鼻，此爻居艮之初，上有互卦之《坎》，以《艮》陷《坎》下，有滅鼻之象。《象傳》曰“乘剛也”，乘初之剛，以濟其柔，故噬之，而深沒其鼻也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　　【佔】 \u003Cbr> \n ○　問時運：目下平平，因才力淺膚，宜乘大力者行事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○　問商業：現時貨物，有輻輳而合之象，不妨深藏待價，乘時出售。吉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○　問戰徵：“膚”大也，“鼻”始也，從今伊始，可奏膚功，吉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○　問家宅：“鼻”為祖，“滅鼻”即滅祖，老宅不利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○　問疾病：現下邪在肌膚，致恐深入為患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○　問行人：偕伴而歸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○　問婚嫁：定是興旺之家，可成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【例】　明治二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，杉浦重剛、菊地熊太郎、三宅雄次郎、志賀重昂、陸實諸學士，會於星罔茶寮，前一夕政府有命，停止《日本新聞》發行，時陸氏為該新聞主筆，問餘以解停之期，筮得《噬嗑》之《睽》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斷曰：此卦“頤中有物”之象，噬之粉齏，自得亨也，故曰“噬嗑，亨”。今該新聞紙所載事項，有障害政府，政府停止發行，是其間為事所梗塞也。《噬嗑》之卦，“利用獄”，今六二居下，其罪不重。所謂“噬膚滅鼻”者，如噬美肉，誤為熱汁傷鼻，象編輯者匆促執筆，觸政府之忌諱，被折其鼻也。鼻屬金，滅鼻者，為停業而損貨財也。下卦為《震》，於數為八，此爻變為《兌》，《兌》數為九，今後八日，或至九日，必可解停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後八日，果解停。陸氏贈書，報知杉浦氏，感其奇中也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【例】　親友某來曰：有一商業，為有望之事，請佔其成否並吉凶。筮得《噬嗑》之《睽》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斷曰：此卦口中有物所梗，擬之商業，則為積貯物品之象。佔得二爻，是輕易看過商事，反來意外損失。“噬膚”者，謂肉柔而易噬，“滅鼻”者，為逢著剛強，商家致遭折鼻。故宜仔細留心，慎密從事，可無過也，故曰“噬膚滅鼻，無咎”也。後果如此佔。","六三：噬臘肉，遇毒，小吝，無咎","六三：噬臘肉，遇毒，小吝，無咎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《象傳》曰：遇毒，位不當也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“臘肉”者，肉中藏骨，難噬之物也。骨藏肉中，人所不察，此爻以陰居陽，外柔內剛，有臘肉之象。乾肉歷久，噬之有肉敗生毒，互卦（三、四、五）為《坎》，《坎》者毒之象。肉毒，如罪人強暴，治之而遇反噬，是可吝也。然用刑非為不當，故雖可吝，吝亦小焉，終無咎也。《象傳》曰“位不當也”，柔居陽位，不得其當，故罪人不服，而反遇毒也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　　【佔】 \u003Cbr> \n ○　問時運：目下氣運不正，於得意事中，每多失意，或待人而反受人怨，幸無大害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○　問商業：明明可獲利之業，或反有小損，多以處置不得其當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○　問戰徵：屯營不得其地，防有小敗，宜謹守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○　問家宅：宅神不安，恐有小災，宜禱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○　問疾病：藥不對病，幸小病無礙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○　問行人：因事未歸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○　問六甲：生女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【例】　友人某來，請佔刑事裁判，筮得《噬嗑》之《離》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斷曰：此卦為口中有物，不噬則不通，猶彼我之事，中間被人阻隔，非用力除之，不得調和。今佔得六三，曰“噬臘肉，遇毒”，臘肉肉中帶骨，堅韌難噬，久則有毒，如犯人剛強難治，久將反噬，未免有“小吝”也。然秉公審斷，終得罪狀，故曰“無咎”。裁判此案，自當審慎。後果如此佔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【例】　佔明治三十年秋豐歉，筮得《噬嗑》之《離》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斷曰：此卦頤中有物之象，佔年成豐兇得此卦，尤見適應也。三爻辭曰“噬臘肉，遇毒”。臘肉者，醃幹之小獸肉，體具備，臘時既久，易致生毒，是食物之不潔者也。此卦有雷電交作之象，防七八月間大雨發，損害田穀，秋收不足，穀食缺乏，致人民混食雜糧，或遇毒而致病，謂之“噬臘肉，遇毒”。然今有外國米穀，輸入甚便，得以濟飢，故曰“小吝，無咎”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是年八月，果氣候不順，洪水遍發，致米穀缺乏，幸輸入外國米，藉以濟荒。","九四：噬乾胏，得金矢，利艱貞，吉","九四：噬乾胏，得金矢，利艱貞，吉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《象傳》曰：利艱貞，吉，未光也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“乾胏”，乾肉之有骨者也，其堅至矣。堅以象九四之剛；肉柔骨堅，以象九四之陽居陰位。四剛在中，其治獄，必合初上兩剛而並治。初剛一畫為《乾》，《乾》為金，故初有金象；上剛一畫屬離，《離》為矢，故上有矢象。四近比五，為治獄之大吏，初上皆從之，故曰“得金矢”。金剛矢直，剛與直，為治獄之要道，九四得之，有何獄之不可治也！故乾胏雖堅韌，不難噬，猶言罪人雖強悍，不患不服矣。在四以柔居剛，剛或過嚴，故利用艱；柔或過寬，故利用貞，艱且貞，則吉矣。六爻中獨四稱吉。《象傳》曰“未光也”，謂治獄則吉，而四居《離》之初，高明猶微，故曰“未光也”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　　【佔】 \u003Cbr> \n ○　問時運：目下改舊從新，正當盛運，萬事皆吉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○　問商業：譬如食肉得金，有利過於本之象，大吉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○　問家宅：家業素豐，安不忘危，常不忘變是保家要道，吉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○　問戰徵：能獲敵糧餉，獲敵弓矢，無堅不摧，所向皆利。但勝時，更宜謹慎為吉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○　問婚嫁：以勤儉之家，吉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○　問產生：此症非易治，須謹慎調養，吉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○　問六甲：生男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○　問行人：在外得利，尚未歸也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【例】　相識某，因商業上生一大紛議，請佔其結果如何。筮得《噬嗑》之《頤》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斷曰：此卦有隔絕被我於中，謀攫大利者，首當用力除去其害。今佔得四爻，曰“噬乾胏”，乾胏堅韌難噬，知其人必剛暴難治。曰“得金矢”，金矢貴重之品，想所以爭訟者，即在此貴重之金矢也。就金矢取象，金剛象，矢直象，必得一剛直之人，方能判決。然處置甚難，非一時可了，故曰“利艱貞”。始終忍耐，雖多紛議，自然歸結，可勿勞心也。後果如此佔。","六五：噬乾肉，得黃金，貞厲，無咎","六五：噬乾肉，得黃金，貞厲，無咎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《象傳》曰：貞厲，無咎，得當也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“噬乾肉”者，喻肉之無骨易噬。“得黃金”者，黃為正，取正中也；金為剛物，取堅剛也。此爻備剛明之德，尊居五位，即斷獄之君也。乾肉為肉已幹，獄而至於人君親決，亦必獄之已成者，罪雖已定，而人君猶有罪疑惟輕之意，故曰“貞厲”。如是而用刑，復何有咎？《象傳》曰“得當也”，謂能以柔用剛，守正慮危，治獄之道，得其當也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　　【佔】 \u003Cbr> \n ○　問時運：運正得時，所求所謀，無不如意，吉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○　問商業：所販運貨物，皆是上品，乾淨完美，大得利益；不特一時，此業可保長久。吉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○　問家宅：方位得當，大利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○　問戰徵：主敵城柔弱易攻，吉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○　問疾病：肉食宣忌，久亦可危，須謹慎調攝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○　問行人：正獲利歸來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○　問六甲：生男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○　問失物：即得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【例】　佔明治二十二年之米作，筮得《噬嗑》之《無妄》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斷曰：《雜卦傳》曰：“噬嗑食也”；《象傳》曰：“頤中有物曰噬嗑，噬嗑而亨”，此卦辭皆關食物者也。此卦雷在下，電在上，互卦四爻為七八月，防有洪水。今佔得五爻，為豐作之兆也。爻辭曰“噬乾肉”，乾肉可藏，新谷登場，納之倉廩，亦取藏也。曰“得黃金”，稻得黃熟時，稱日遍野黃金，米粒稱曰金粒、玉粒，蓋言豐也。年豐谷熟，販運者廣，米價未必低落，農民既得十分收穫，又得高價出賣，亦謂之得黃金也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果至七八月間多雨，二三縣雖有被水慘狀，全國概得十分豐登，米價頗貴，知《易》理之精妙，不可測度。頃日會某貴顯，談及此佔，貴顯感嘆不措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【例】　明治二十七年十二月，我海陸軍在清國山東省威海衛，清國軍艦據要地防禦，我軍艦在港外，炮擊不得其宜。是月二十日，餘偶會土方宮內大臣於汽車中，大臣問餘以威海衛戰況，餘筮得《噬嗑》之《無妄》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斷曰：此卦為“頤中有物”之象，今清兵因過日之敗，退守僻地，我海陸兵包圍清國海軍，猶頤中有物也。今佔得五爻，戰機正熟，擊敵之堅，可有意外之獲也，謂之“噬乾肉，得黃金”。雖所行危險，可保無害，謂之“貞厲，無咎”也。後果伊東海軍中將，以水雷艇擊破鐵索，侵入港內，擊沉定遠等數軍艦，敵將丁汝昌以下自殺，鎮遠等軍艦，悉歸我有","上九：何校滅耳，兇","上九：何［96］校滅耳，兇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《象傳》曰：何校滅耳，聰不明也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上居極位，在五之上，為《離》上畫，剛明過盛。“校”，木校，刑具也。初陽在下，故校在足；上陽在上，故校在首。“何校滅耳”，校之厚，知刑之酷也。治獄之道，與其失人，不如失出，宜以欽恤為心。上九剛強自用，重刑示威，安能無兇乎？故曰“兇”。《象傳》曰“聰不明也”，謂訟之聽，全在於聰，剛而不中，失其聰，即失其明，故曰“聰不明也”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　　【佔】 \u003Cbr> \n ○　問時運：目下大運已終，能以柔和處世，可保無慮，若任用強，難免兇矣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○　問商業：得利即止，不可過貪，斯無大損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○　問家宅：防有意外之災兇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○　問戰徵：切勿前進，前進必兇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○　問疾病：或耳鳴耳聾，或項上生毒，兇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○　問六甲：生男，防有聾耳之疾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【例】　東京曲街酒店主人某，家業上夙操苦心，頃日忽然不理事務。一日午前出家，日暮未歸，家人尋之，不得蹤跡。時平川町盲人鈴木孝伯，嘗就餘學《易》，家人因請占卜，孝伯筮得《噬嗑》之《震》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孝伯斷曰：此卦內為《震》雷，外為《離》火，南離方也，趨街之南。雷火發動者，蒸氣車也。佔得上爻，其辭曰“何校滅耳，兇”，以此推之，恐主人觸蒸氣車，有滅耳而死之象也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聞者皆驚，或猶未信，既而夜十時，愛宕下警察署急召喚家人，告以主人鐵道上橫死之事，驗之果首耳俱裂。至是皆敬服《易》理之妙。餘聞之，喜孝伯判斷酷似餘言，故附記之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【例】　明治三���二年四月，某貴紳妻，初有孕，至臨月，逾期未產。為佔其分娩，用《易》筮，得《噬嗑》之《震》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斷曰：《噬嗑》之卦，二陽在上下，一陽在三陰之間，即妊娠之象。今佔分娩，見有滅耳之辭，是胎兒肥大，難於生產，恐相軋而傷其耳也。 \u003Cbr> \n  \u003Cbr> \n 後果此婦臨褥，久不得產，醫師見產婦不堪，將施行截開，漸而分娩。蓋因兒肥大，為產門所阻，致耳受傷，因以硝酸銀灼之，療其傷也。兒雖不至“滅耳”，其受傷也確矣",null,"周易, 易經, 高島易斷, 第21卦, 火雷噬嗑, 六十四卦, 卦辭, 爻辭, 占斷",1787044935409]